GENTEMSTICK
DEMO CENTER・SHOWROOM
使用條款
第 1 條(本使用條款的目的)
本使用條款(以下簡稱「使用條款」)的目的是規定Tamaya Products Ltd.(以下簡稱「本公司」)與租賃公司指定的滑雪板及其固定器等配件(以下統稱為「租賃板等」)的人之間的租賃協議的必要條款和條件,這些滑雪板及其固定器等配件在公司運營和提供的GENTEMSTICK DEMO CENTER・SHOWROOM(以下簡稱“服務”)出租。本使用條款的目的是規定公司與租賃板的租賃人(以下簡稱「訂戶」)之間的租賃協議的必要條款和條件。
本使用條款或服務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應受適用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的管轄。
第 2 條(服務使用合約)
1. 想要使用服務的訂戶應同意本公司規定的租賃費和本使用條款的其他條款,填寫並提交本公司規定的申請表,併申請註冊使用服務。未成年人、成年被監護人(seinen hi-koukennin)、受監護人(hi-hosanin)或受協助人(hi-hojonin)想要使用服務時,分別需要其法定代表人、監護人、監護人或助手的同意。
2. 以下人員無資格註冊服務
(1) 過去違反或被終止本使用條款、服務協議或與本公司的任何合約的任何人。
(2) 暴力團、暴力團成員、5年內不再是暴力團成員的人員、暴力團的準成員、與暴力團有關聯的企業、議員、社會團體、特殊情報組織或其他類似的人員或其成員(以下統稱「反社會勢力」)
(3) 具有下列關係的人員
(a) 反社會勢力被認為控制其管理的關係
(b) 反社會勢力被認為實質上參與其管理的關係
(c) 被認為涉及利用反社會勢力為自己或第三方取得不正當利益或對第三方造成損害的關係。
(d) 協助或參與反社會勢力的維持或運營,例如向反社會勢力提供資金等或利益。
(e) 與反社會勢力有社會不良關係
(4) 除上述各項外,本公司合理認為不適合提供服務的任何人。
3. 本公司在收到第 1 款的申請後,應確認訂戶所需的租賃公告牌等必要事項、所需租賃期限、本公司規定的使用費以及費用支付時間。
4. 訂戶應依本公司的另行要求,提供前 3 款所述確認內容審查所需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分證明文件)。未能提供此類文件將導致無法註冊使用服務。
5. 訂戶與本公司之間關於使用服務的合同,在本公司根據第1款的申請和第3款的確認,經本公司審查後,登記訂戶使用服務時視為訂立。
6. 依前款訂立服務協議後,訂戶不得更改服務協議的任何內容,除非經本公司同意。
第3條(通知的變更)
1. 訂戶在前條第1款規定的申請中陳述的事項或訂戶通知本公司的其他事項發生變更時,訂戶應立即透過本公司指定的方法通知本公司。
2. 訂戶未提交前款的通知,導致本公司無法聯繫到訂戶或延遲向訂戶發送通信、通知等,從而給訂戶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 4 條(使用費)
訂戶應依本公司另行規定的費用規則(以下簡稱「費用規則」),在已簽訂的服務協議規定的付款到期日之前,根據服務內容向本公司支付服務費用。本公司的費用規則隨時可能變更。
第 5 條(租賃板等的使用管理)
1. 本公司依第 2 條第 5 款簽訂服務協議後,應依協議內容向訂戶交付租賃板等。
2. 訂戶收到租賃板後,應立即確認租賃板無故障或缺陷,並確認租賃板與已簽訂的服務協議內容一致。
3. 使用者應在已簽訂的服務協議有效期內,依照本使用條款(包括本使用條款附錄1的內容)的規定以及良好管理者的注意,使用、保管和管理租賃板等。
4. 若使用者在使用租賃板等時發現任何異常故障等,使用者應立即停止使用租賃板等,並將該情況通知本公司,並遵守本公司的指示。
5. 使用者應自行負責解決使用租賃板等時發生的任何事故,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和費用,不得給公司造成任何麻煩和/或不便。
6. 如果租借板等物品被盜或遺失,訂戶應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局報告被盜或遺失等情況並採取任何適當程序,或通知最近的滑雪勝地等,並應立即向公司報告此類被盜或丟失情況並遵循公司的指示。
7. 無論出於何種原因,訂戶應賠償並使公司免受因租借板等物品被盜、丟失或毀壞而造成的任何和所有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利潤損失以及法律費用和其他爭議解決費用)。
第 6 條(租賃板等的歸還)
1. 使用者應在簽訂的服務協議中規定的租賃期到期日之前,將租賃板等及從本公司收到的其他物品歸還給本公司。
2. 用戶將租賃板等歸還給公司後,應將租賃板等恢復到交付時的狀態,但正常使用導致的損壞或磨損除外。
3. 若租賃板等因正常使用而損壞,超出正常磨損範圍,使用者應向本公司支付相當於維修費用的金額。若租賃板等因被竊或遺失而無法歸還給公司,或租賃板嚴重損壞且難以修復,使用者應向本公司支付相當於該租賃板更換費用的金額。
第7條(禁止事項)
訂戶不得從事以下任何行為
(1)違反本使用條款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第5條所列的行為)
(2)侵害本公司權利或利益的行為
(3)向本公司發出虛假通知
(4)親自或透過第三方實施以下行為
(a)暴力要求行為
(b)超出法律責任的不合理要求
(c)威脅性言行或使用暴力
(d)散播謠言、使用欺騙手段或武力妨礙本公司業務或損害本公司信譽的行為
(e)任何其他與前項類似的行為
(5)將租賃板等用於規定用途以外的目的,或轉租或允許訂戶以外的人使用已簽訂的服務協議中規定的租賃板等。
(6) 以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則(包括自行製定的規則)、習慣或公共秩序和道德的方式使用租借板等,包括違反滑雪場的安全規則等。
(7) 改變租借板等交付時的原始狀態,例如改造或翻新租借板等。
(8) 將租借板等運出日本
第 8 條(個人資訊的處理)
本公司將根據本公司製定的「隱私權政策」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訂戶的個人資訊。
第 9 條(本服務的暫停)
1. 為了維護服務品質等,本公司可以暫停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並進行檢查等。
2. 在上述情況下,本公司將提前通知訂戶暫停提供服務的時間和暫停期限。但是,緊急情況除外。
3. 本公司對依本條暫停服務而對訂戶造成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 10 條(服務使用禁令和服務協議解除)
1. 若訂戶屬於以下任何一項,本公司可以立即禁止使用本服務或取消全部或部分服務協議,而無需事先通知。此時,本公司對訂戶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予排除。
(1)訂戶實施違反本使用條款或已簽訂的服務協議的行為時。
(2)第2條第2款的任何一項適用時。
(3)被處以停業或吊銷營業執照或許可證時
(4)付款停止或暫停或破產,或匯票或支票被拒絕兌現時
(5)第三方提出扣押(sashiosae)、臨時扣押(kari-sashiosae)、臨時處分(kari-shobun)或拍賣(keibai)申請時,或因拖欠稅款和公共費用而受到處分時
(6)已提出破產程序、民事再生程序或其他類似的法律破產程序的啟動申請,或訂戶自己提出此類程序的申請時。
(7) 確認資產或信用狀況有重大變化,且有難以履行本使用條款和服務協議項下的義務的風險時。
2. 前款規定的情況下,訂戶將喪失其對本公司所欠全部債務的時間利益(加速利益)。
第 11 條(訂戶解除)
1. 訂戶在未經本公司同意的情況下,不得解除已簽訂的服務協議。
2. 即使訂戶經本公司同意解除服務協議,訂戶已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項原則上均不予退還。
第 12 條(第三人委託)
本公司可自行負責將與服務相關的部分業務外包給第三方。在這種情況下,本公司應讓第三人承擔與本公司對訂戶所承擔的同等程度的保密義務。
第 13 條(本公司的損害賠償責任)
1. 若本公司因可歸責於本公司的原因而對訂戶就服務造成損害,本公司應向訂戶賠償實際和直接損害,最高金額為訂戶根據本使用條款支付的使用費總額。
2. 前款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及金額的限制,不適用於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
第14條(訂戶的損害賠償責任)
若訂戶因自身原因,在使用本服務過程中或與本服務有關而對本公司或第三方造成損害,訂戶應賠償本公司或第三方的全部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損害、間接損害、利潤損失、律師費等糾紛解決費用)。
第 15 條(延遲支付損害賠償金)
如果訂戶未能履行其根據使用條款和已簽訂的服務協議所承擔的財務義務,訂戶應向本公司支付每年 14.6% 的延遲付款罰款。
第 16 條(保密)
1. 本使用條款中使用的「保密資訊」是指另一方以書面、口頭、透過記錄媒體或其他方式向本公司或訂戶提供或揭露的所有有關另一方的技術、業務、營運、財務或組織資訊,或公司或訂戶可能在與服務相關的過程中知曉的資訊。但是,屬於以下任何一項的資訊不屬於保密資訊。
(1) 對方提供或披露時或為公眾所知時,已為公眾所知或廣為人知的信息
(2) 對方提供或揭露後或為對方所知後,因非對方原因而為公眾所知的資訊。
(3) 從第三方合法取得,第三方有權提供或揭露該信息,且無任何保密義務
(4) 獨立開發,且無保密義務
(5) 對方書面確認無保密義務。
2. 本公司及訂戶應僅將保密資訊用於服務目的,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披露或洩露對方的保密信息,除非本使用條款另有規定。
3. 儘管本條第2款有規定,公司和訂戶仍可根據法律、法院或政府機構的命令、要求或請求披露機密資訊。
第 17 條(禁止轉讓)
訂戶不得將其根據本使用條款和服務協議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第 18 條(通知)
本公司向訂戶發出的通知應發送至訂戶申請服務時向本公司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並應視為通知在正常應到達的時間到達。
第 19 條(適用法律和語言)
1. 本使用條款應依據日本法律進行解釋。
2. 本使用條款應視為原文以日文撰寫,任何其他語言版本僅供參考,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第 20 條(約定管轄權)
東京地方法院對與本使用條款和服務相關的任何和所有爭議擁有一審專屬管轄權。
第21條(本使用條款的變更)
本公司可依日本民法第548-4條的規定變更本使用條款。若變更本使用條款,本公司應於本公司總部、分公司及本公司網站通知變更內容、變更後的使用條款內容及變更生效日。
本使用條款
制定於2023年11月11日
修訂於2023年12月18日